屠光绍、金鹏辉: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 加快金控公司监管立法

时间: 2018-03-08 18:10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2018年3月3日和5日,全国两会在京召开,近四十位来自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博校友、金融EMBA与高管教育项目校友、全球金融GFD在读生以及业界导师参与其中,他们齐聚北京、共商国是,为国家发展与民生改善建言献策。今天,我们分享五道口金融学院业界导师、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屠光绍以及1997级硕士校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的两会观点。

屠光绍: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仍是深化改革最大看点

图为屠光绍  图片来源:中国财经网

       3月6日上午,在政协经济界别小组会议上,屠光绍表示,过去几年我国在完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迈出了重大步伐,对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有根本性的影响,也是我国经济近几年面临国际国内严峻形势还能保持中高速增长的重要支撑。“不论是经济社会改革还是政府改革,我觉得今后中国经济还要高质量发展,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然要进行深化改革。这是过去五年最大的亮点,同时也是今后深化改革最大的看点。”

金鹏辉:加快金控公司监管立法 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图为金鹏辉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网

       就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方面的内容,3月6日,金鹏辉在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目前,我国实际已形成银行系、保险系、地方政府主导型、民营控股型及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各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

       “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很强,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金鹏辉说,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还存在一定分歧。

       因此,经金鹏辉首倡,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共同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他说,当前可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等。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结合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由贸易港的探索,应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金鹏辉说,纵观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往往与其有吸引力的涉外金融税制密切相关。

       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在金融税收方面的短板比较明显。金鹏辉认为,较高的金融税收,减弱了上海对跨国金融企业的吸引力,降低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活力。对此,金鹏辉建议,可以考虑在上海先行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或者人民币涉外金融税收改革。他提出的具体建议有:一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买卖债券所取得的差价与利息收入等免征所得税。

       二是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将要探索建设的自贸港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跨国企业,在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跨境借贷和财资中心资金池)时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是将境外金融机构纳入同业范围,享受目前增值税体系下同业往来免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属于“同业”范畴,因此无法享受同业往来利息的免税优惠。可考虑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境外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予征收增值税;境外金融机构拆放或存放在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国际通行惯例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

       四是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金融业务实行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减免。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金融业务实行税收减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账户的作用,增强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开展金融服务的能力。

(内容综合自中国财经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