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简报【2016年第 3 期】危机后的卖空监管

时间: 2016-02-13 16:33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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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空作为一种传统的投资手段和风险管理的工具,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卖空的历史与商品市场一样古老,最早在1610年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颁布东印度公司禁空令时,卖空交易就已进入了监管机构的视野。以卖空为标志的双向交易机制是市场的自稳定机制,是资本市场经历了多年探索之后形成的实践经验总结。基于各国各时期数据的多项实证研究成果表明,卖空可以为市场提供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减少市场泡沫,增加市场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然而,如果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卖空有可能被滥用,成为操纵股价下跌的工具,导致市场失序,引起投资者恐慌。正因为如此,美国自有卖空行为以来,就始终存在着对卖空的监管。本文着重梳理了美国卖空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做空机制的推出路径及股灾后监管层针对做空机制的监管措施,并将两国政策做了简要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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