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简报【2016年第 2 期】我国程序化交易监管政策分析 ——基于中美监管制度的比较

时间: 2016-02-13 15:55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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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化交易可分两类:一种是作为交易执行的手段,以完成交易清单为目的的程序化交易。另一种则是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个重要分支,通过对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进行追踪,以买入价和卖出价间微小差异进行获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将程序化交易定义为任何一笔买卖15只股票或以上的投资组合交易。在我国,随着越来越多金融产品的推出,程序化交易系统也开始广泛使用。2015年6、7月中国股市出现大跌现象,程序化交易可能对股市造成的弊端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注意,2015年10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程序化交易定义为“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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