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2016年 第 2 期】危机后的卖空监管

时间: 2016-01-24 16:24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摘要:

       2015年6月以来,中国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的大幅下挫,监管层为了维稳,接连公布了一系列针对股指期货和融券卖空的严格管控措施。从成熟市场对于卖空的监管政策来看,在发生股灾或金融危机时,出于防止危机进一步深化和挽救市场信心的目的,一般都会对做空机制做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做空对救市的成效到底如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关于卖空的内涵与意义的界定,总结了部分学术研究对卖空意义的探讨;接着在第二部分阐释了卖空监管的必要性;第三、四部分分别梳理了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上证50ETF期权业务在我国推出的路径以及本次股灾后监管层针对融券卖空和股指期货交易的管控措施;美国在历次危机后针对卖空的监管行为的历史回顾和中美卖空交易政策的对比在第五、六部分中逐一梳理;重点回顾了87年股灾和98年金融危机前后监管政策的演变。文末提出了三点政策建议:第一,健全多空平衡机制,合理运用做空机制;第二,提升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第三,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体系,开发不同策略种类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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