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研究【分报告3】

时间: 2016-06-23 07:38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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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经济增长已迈入结构调整的阵痛期,钢铁、煤炭、纺织等行业产能过剩严重,投资增长乏力,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地区和行业走势分化,金融领域风险隐患不断累积,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效。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了以供给侧改革的方式加快市场出清,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并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作为供给侧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倡运用企业破产制度加快市场出清。

       2007年6月1日,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通过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企业市场退出问题。但因为社会认识不到位和一些体制、机制上的弊病,破产法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全国每年工商注销的企业数量都在几十万家,但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2、3千件,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企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除司法机关的案件审判工作外,还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关系协调、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涉嫌犯罪的处理等各类复杂问题,处理不好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推进企业破产的进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有担当、敢作为,积极利用政府公信力和资源发挥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地创新处置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协调中也遇到了很多因为不同部门管理制度与破产法不衔接而导致的问题,给企业破产程序实施带来一些障碍,也降低了政府协调效力。所以在完善市场出清机制,推动破产法实施的进程中,要注重打通制度接口,在执行环节推动政策落地,把破产法律制度打造成企业危机处理的平台和结构性调整的出口,真正履行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的工作任务,把市场资源和机会留给新的生产力,促进新增长点自发形成,最终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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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报告】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  /content/details414_12447.html

       【分报告1】从宏观的角度对现行破产制度进行 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8.html

       【分报告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法的完善: /content/details414_12449.html

       【分报告4】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