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

时间: 2016-05-29 15:42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529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吴晓灵在第五届金融街论坛上,发布了针对当前经济下行期间“僵尸企业”难以出清的问题撰写的研究报告——《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及四个子报告。报告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完成。课题组成员包含来自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及温州市政府多位权威专家。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是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从行业来看,我国27个大行业中有21个产能严重过剩,既有钢铁、水泥等传统行业,又有风电、光伏等新兴行业。在此背景下,大量“僵尸企业”的出现,既占用了社会资源,亦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中国特殊的“预算软约束”和“刚性兑付”现象是“僵尸企业”得以延续的原因。而我国破产法制度执行不畅,也是企业难以用法律手段实现退出的重要因素。

在破产法实施不畅情况下,中国目前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与信贷,使得经济难以转型;而以信贷资源维持的刚性兑付,让资本市场和信用市场无法按照基础资产的风险来进行定价。此外,由于企业破产制度实施不畅,以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家跑路和消失,这也引发了大量资本不正常流动以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在耗时较长的破产程序中,企业家也没有时间和精力重新思考新的创业方向,获得重生。因此,课题组建议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配套制度工作,并逐步开展与破产法配套制度的中长期工作,最终实现“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的目标。具体如下:

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主要表现在社会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严重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适用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积极性严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二是法治体系建设滞后。从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未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规定缺位,与劳动法相关制度衔接不畅;从司法方面看,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法院顾虑较多,法院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专业性不足、法官考核体系存在缺陷、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错位、债权清偿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序规范和协调效力难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安置比较困难;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税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课题组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揽子建议: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建议。要强化对破产法的正面宣传和教育,突出重整的积极作用,改变社会对破产的片面认识;政府也要转变理念,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律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以及部分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的金融与破产法庭,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要鼓励庭外重组,突出破产重整,推动债务重组与资本重组并举。二是近期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工作。要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提升破产程序透明度,防止利益输送;政府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建立多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帮助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三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中长期目标。建议研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要建立企业信用维护修复机制和加强银行间授信信息共享,完善与破产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作为配合《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的配套措施,也要运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培育多层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构建多元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整合资产、债权人、债务人、处置主体、投资主体的各类资源。二是要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提高市场活跃度。三是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防止“免费的午餐”,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快市场出清。四是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五是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不良资产领域。六是在困境企业重组中引入专业重组机构,提高重组成功率并实现企业再生。同时,也需要对相关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包括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硬约束”,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借力“互联网+”提高处置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