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 【总报告】

时间: 2016-06-23 07:27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摘要:

       法律制度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破产法不仅涉及 “退出的障碍”(barrier to exit),也同时涉及企业家重新进入的障碍,是加强产权保护、鼓励社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之下,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可以纠正信用定价体系扭曲,缓解汇市压力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创造良好融资环境和创新创业的条件,可以进一步解放出信贷资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已基本具备利用市场机制、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的条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如“政府不越位,坚持法治化和市场化方式”的山东经验和“政府不缺位,行政司法联动,积极协调破产重整”的温州经验。尽管如此,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由实施前的4000余件降为2014年的2059件。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偏低。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约为3.93万件,是我国年平均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10.4倍。西欧国家中英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为1.8万家,德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近3万家,法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为5.5万家,均远高于我国年平均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我国2014年通过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比巨大,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不足0.4%,大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并未适用破产程序。

       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主要表现在社会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严重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适用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积极性严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二是法治体系建设滞后。从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未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规定缺位,与劳动法相关制度衔接不畅;从司法方面看,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法院顾虑较多,法院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专业性不足、法官考核体系存在缺陷、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错位、债权清偿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序规范和协调效力难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安置比较困难;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税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课题组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揽子建议: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建议。要强化对破产法的正面宣传和教育,突出重整的积极作用,改变社会对破产的片面认识;政府也要转变理念,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律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要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要鼓励庭外重组,突出破产重整,推动债务重组与资本重组并举。二是近期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工作。要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提升破产程序透明度,防止利益输送;政府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建立多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帮助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三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中长期目标。建议研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要建立企业信用维护修复机制和加强银行间授信信息共享,完善与破产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作为配合《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的配套措施,也要运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培育多层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构建多元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整合资产、债权人、债务人、处置主体、投资主体的各类资源。二是要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提高市场活跃度。三是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防止“免费的午餐”,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快市场出清。四是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五是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不良资产领域。六是在困境企业重组中引入专业重组机构,提高重组成功率并实现企业再生。同时,也需要对相关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包括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硬约束”,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借力“互联网+”提高处置效率等。

       【总报告】全文下载: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

       【分报告1】从宏观的角度对现行破产制度进行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8.html

       【分报告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法的完善:  /content/details414_12449.html

       【分报告3】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0.html

       【分报告4】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